一、依據教育部函文及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二、未經合格中西醫之醫囑開立之藥品(如:藥房成藥、益生菌、退燒藥水…),班級老師將不協助幼兒服用。
三、託藥措施:
1.幼兒在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幼兒用藥請家長備好當日所需之份量。
2.確實填寫託藥單,填寫內容包括日期、姓名、用藥方式、劑量、服藥時間,以做為幼兒用藥之依據。若未填寫託藥單,不予餵藥。
四、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落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家長所載之方式用藥。
五、為守護幼兒健康,若幼兒耳溫高於37.5度,有呼吸道或腸胃道等不適,或感染傳染性疾病、請家長於上午9:00前,以電話或Line訊息告知園方。落實生病不入園上課,避免交互傳染。